(2015)昆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王正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正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36号罪犯王正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9)西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正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正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