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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融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融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