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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7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天胜、朱泽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胜,朱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7835号申请执行人:黄天胜。被执行人:朱泽才。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泽才的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