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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宗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炳元,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吉庆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剑、李炳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原告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忠审 判 员  谭 延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