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钱贵宝,总经理。被告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春晖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安聪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南京今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茜人民陪审员 王元杰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