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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加锅与黄绍焕、纪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加锅,黄绍焕,纪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412号原告许加锅,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绍焕,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纪加女,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许加锅与被告黄绍焕、纪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梅文侃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梅文侃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