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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满某某,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滕州市。被告颜某某,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祥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