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林与陈广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林,陈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程林,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广军,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林与被执行人陈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广军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林与被执行人陈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