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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李小均、重庆市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李小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5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铜矿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9494925-9。法定代表人李廷燕,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小均,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利蔬菜专业合作社、李小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成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