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朋胜诉被告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朋胜,潘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许朋胜,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个体户,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胡红驰,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保军,绰号毛毛,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朋胜诉被告潘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朋胜当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许朋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许朋胜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洁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