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国强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9号罪犯李国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2)沅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1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炊事员;2014年8月参加“深职训”培训获得职业培训证及职业资格证书。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强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