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三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陈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陈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冀民三初字第12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冀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丽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增勤,该行信贷部经理。被告:陈奎英,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冀州镇前赵村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简称农行冀州支行)与被告陈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冀州支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增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奎英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冀州支行诉称:2014年1月14日被告陈奎英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3,授信额度为15000元,2014年1月24日激活该卡。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透支本金15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行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透支本金15000元,利息1762.67元,滞纳金868.03元。被告陈奎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陈奎英向原告农行冀州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3,授信额度为150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告陈奎英激活该卡并使用。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透支本金15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透支本金15000元,利息1762.67元,滞纳金868.03元。上述事实有银行卡办理申请书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奎英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在其透支款项后理应按照约定积极还款,长期拖欠不付不妥。原告积极催要,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透支款项15000元,利息1762.67元,滞纳金868.03元,共计合款1763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陈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玉山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