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明正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张明正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浩,委托代理人刘伟、毛曼,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张明正,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正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因原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