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育成与杜全胜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育成,杜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育成,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水丰镇石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俭,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住本区农机公司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杜全胜,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西四路人行家属院,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0)临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全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育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议后,被执行人杜全胜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育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7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全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全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杜全胜处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育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临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