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安徽万通汽车专修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徽万通汽车专修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通汽车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万通汽车专修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