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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XX诉被告阎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阎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541号原告崔XX,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座****室。被告阎XX,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号****室。原告崔XX诉被告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XX、被告阎XX到庭参加诉讼。经原、被告一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XX诉称,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关系。2014年4月,被告在装修时擅自改变房型结构,将卧室与阳台间的承重墙敲掉,严重影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擅自在公用通道上方及公共阳台挑空处搭建晾衣架及钢管装置,高空坠落物及水滴对原告及楼下邻居造成妨害。被告擅自将防盗门朝外开,占用公用通道,并在门口放置地砖,对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行走安全造成妨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公共通道顶部以及挑空区域的晾衣架;判令被告将卧室和阳台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判令被告将外开防盗门及时整改为朝内开;判令被告移除门口的地砖。被告阎XX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在门口铺过地砖,只是放了块可以移动的薄木板,如果原告认为有安全隐患,被告可以拿掉。阳台和小房间之间没有承重墙,被告只是把移门拆掉,如果原告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可以向物业投诉,如果检测下来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可以进行整改。被告确实在公共通道搭建晾衣架,但这是因为平台无法调头,如果原告同意把平台撤掉,被告也拆掉晾衣架。被告家的防盗门外开是一百八十度,不是九十度,距离原告家门有2.45米,不会影响原告的通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XX号2501室业主,被告是同号2502室业主,两户合用一条公共通道,该公共通道是原告进出的必经之路。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可以外开至一百八十度,门口放置了可以移动的薄木板一块。被告还在公共通道顶部以及挑空区域设置了金属晾衣架。因原告占用公共平台进行搭建,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恢复原状。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违章行为对原告构成妨害,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将卧室和阳台之间承重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双方共用通道相邻而居,应当共同保持公共通道的畅通。公共通道本身较为狭窄,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以及本院现场勘查,被告在门口放置木板并将防盗门设置为向外开,确实会对原告的通行造成影响,并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防盗门整改为朝内开以及移除门口放置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区域,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顶部以及挑空区域设置金属晾衣架,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公共通道顶部及挑空区域晾衣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应当指出,原、被告比邻而居,应当以和为贵,和睦相处,以积极友好态度解决双方在公共区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XX号2502室房屋的防盗门改为向内开;二、被告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XX号2502室房屋门口的木板;三、被告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和炯路XX号2501室公共通道顶部及挑空区域的金属晾衣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