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通德、李明珍与被执行人李济贤、杨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通德,李明珍,李济贤,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陈通德,男,土家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申请执行人李明珍,女,土家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被执行人李济贤,男,苗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被执行人杨光明,男,苗族,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通德、李明珍与被执行人李济贤、杨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揭榕法交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揭阳磐东支行账号622848139919965XXXX的存款人民币50068.87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揭阳磐东支行账号622848139919965XXXX的存款人民币35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洪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