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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蒲城县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卫涛与蒲城县石道建材厂、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栗山采石场、田晓进、张振岐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蒲城县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卫涛,蒲城县石道建材厂,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栗山采石场,田晓进,张振岐

案由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蒲城县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迎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姚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卫涛,又名杨卫卫,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秋云,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杨卫涛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城县石道建材厂。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石道村。法定代表人:廉明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韦建红,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街北。法定代理人:XX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栗山采石场。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石道村。负责人:王宏武,该场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晓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明柱,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振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蒲城县鑫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卫涛因与被申请人蒲城县石道建材厂、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金栗山采石场、田晓进、张振岐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