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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光政与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光政,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阮光政,男,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滨,系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七里界转盘。法定代表人陈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27-3号。代表人刘泽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光政诉被告大冶市群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光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光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阮光政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