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号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8266533-X。法定代表人何冲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2034330-0。法定代表人曾室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震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