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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峻与被告徐衍清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峻,徐衍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王峻,男,汉族,1965年1月31日生。被告徐衍清,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生。原告王峻诉被告徐衍清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峻王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衍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峻诉称,2008年9月9日,王峻所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清单显示收到60万元,但经查,该款应系他人向王峻支付的还款。故徐衍清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达到骗取王峻钱财的目的。王峻因该诉讼产生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生活次序被打乱,也找了多为法律专家咨询,因此产生了车马费、误工费等花费。王峻的工作也受到影响,由于精神压力造成血压升高,突发心脑疾病需进行治疗。徐衍清在不认识王峻的情况下,还对王峻的情况进行非法调查,侵犯了王峻的隐私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徐衍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认定徐衍清侵犯王峻的个人隐私,判令徐衍清赔偿因虚假诉讼民间借贷一案给王峻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60000元,由徐衍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衍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徐衍清作为王峻,向本院起诉王峻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2014年5月8日,徐衍清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于予准许。王峻认为该款项系案外人向其偿还的的借款,故徐衍清起诉其要求还款系虚假诉讼,并认为诉讼干扰了其生活、对其身心、经济及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2014)鼓民初字第1931号诉状、撤诉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衍清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峻偿还借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亦已予以准许。现并无证据证明徐衍清起诉的(2014)鼓民初字第1931号案件为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因此,对王峻要求徐衍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王峻主张徐衍清侵犯其个人隐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王峻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熠人民陪审员  赵美丽人民陪审员  侯瑞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