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兵。申请人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永兴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或其它价值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