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与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13号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村。法定代表人余功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建坤,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江市誉盛彩钢板组合房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