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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闫红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红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08号罪犯闫红林。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红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5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闫红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