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傅友才与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友才,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汨行初字第120号原告傅友才,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局局长。原告傅友才不服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友才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友才撤回对被告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雁审 判 员 黄 达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