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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龙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