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某(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