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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某(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