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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小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小字第00008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盛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