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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国艳与刘新立、乔永健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艳,刘新立,乔永健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袁国艳,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立,男,成年。被告乔永健,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艳诉被告刘新立、乔永健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国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国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袁国艳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