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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金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李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被执行人李金政,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金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政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政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