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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纠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吴行申字第1号李焕文:你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对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吴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召开听证会,对你再审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你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