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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少刑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少刑终字第0020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39岁(1975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顺少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少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奕代理审判员  程靖翔代理审判员  汤笑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