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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模华和高县欣雅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何模华,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5日。被执行人高县欣雅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模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县欣雅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模华给付各项赔偿款29495元,已执行10000元,余款1949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字(2014)29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高县欣雅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模华赔偿款中,尚余执行款1949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