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勇军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西成客专二工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军,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西成客专二工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张勇军,男,生于1967年6月4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许汉强,系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西成客专二工区。负责人王廷文,系该工区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军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公司西成客专二工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军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勇军负担。审判员  宋德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