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谷嵩磊与深圳市居安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嵩磊,深圳市居安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0号原告谷嵩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居安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未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嵩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