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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与陈愿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陈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职工。被告:陈愿,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诉被告陈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丽群人民陪审员  黄道先人民陪审员  李友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朦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