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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9日,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德彬,重庆市开县大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4日,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