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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拉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拉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伍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拉依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3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拉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敏审 判 员  鲁平人民陪审员  吴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