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朱嘉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嘉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13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嘉骐。辩护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峻,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嘉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嘉骐及其辩护人杨德强、高峻、证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嘉骐于2011年5月进入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后担任销售员一职,负责销售公司研发的旅游产品。期间,朱嘉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让客户将营业款打入其控制的吴某某银行账户或者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不按规定上交营业款,而是将所收取营业款用于个人高额消费等。经鉴定,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朱嘉骐侵占公司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被告人朱嘉骐于2014年3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嘉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朱嘉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嘉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朱嘉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指控的350万元侵占款项中,其中20万元-30万元系因客户投诉等原因赔偿或让利给客户的,另有70余万元系一名客户拖欠的旅游款,该客户系通过电话与其商谈的业务,现其无法提供该客户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除去上述100余万元,其实际占有的款项为240余万元。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指控的侵占金额中确有部分系让利款及未收回的营业款,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240万元,请法庭酌情考虑,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嘉骐于2011年5月进入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后担任销售员一职,负责销售公司研发的旅游产品。期间,朱嘉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让客户将营业款打入其控制的吴某某银行账户或者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不按规定上交营业款,而是将所收取营业款用于个人高额消费等。经鉴定,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朱嘉骐经手的业务中,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比根据出团四联确认单等财务凭证确认的应收营业收入少35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由被告人朱嘉骐侵占。被告人朱嘉骐于2014年3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林某、许某某、王某某、黄某、吴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出团四联确认单、报案书、照片、档案机读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雇员信息表、奖金发放表、转款记录、情况调查、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方案、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朱嘉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嘉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提出的犯罪金额中部分款项系给予客户的赔偿和返利、其未实际占有的辩解,因该辩解与出团四联确认单等财务凭证的记载不符,且与证人证言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提出的犯罪金额中70余万元系一客户未支付的营业款、其未实际占有的辩解,因被告人始终不能提供该客户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甚至无法确定该笔营业款的具体数额,故该辩解不仅没有证据佐证,且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朱嘉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嘉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左静鸣人民陪审员 卫子康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