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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建芬与刘彦龙、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芬,刘彦龙,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刘建芬,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龙,农民,系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苗秀一,经理。原告刘建芬与被告刘彦龙、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彦龙、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芬撤回对被告刘彦龙、黄骅市港骅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建芬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