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积权与詹林闽、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积权,詹林闽,黄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积权,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詹林闽,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告黄颖,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原告张积权与被告詹林闽、黄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桂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积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林闽、黄颖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詹林闽系朋友关系,被告詹林闽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6月19日、10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150000元,有借条为据。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归还借款,但被告有意回避不予归还,请求贵院判令俩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詹林闽、黄颖未作答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1.借条二张,证明被告詹林闽分别于2013年6月19日、10月5日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150000元的事实;2.汇款凭证二张,证明原告向被告转帐支付借款200000元的事实;3.(2014)梅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俩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6月19日、10月5日,被告詹林闽分别向原告张积权借款人民币50000元、150000元,二次合计200000元,借款时未约定息金利率及借款期限,被告詹林闽出具二张借条给原告。借款后,被告詹林闽未归还借款。另查,1998年10月28日被告詹林闽、黄颖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詹林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被告詹林闽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有偿还之责。借款时,被告詹林闽、黄颖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第、第、第、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林闽、黄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积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詹林闽、黄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桂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玉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