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宏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女。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吵闹、打斗,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请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因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间产生隔阂。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吵闹、打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云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