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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温××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32号原告温××。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