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鲁某某,女,1976年12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9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日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6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时间已达16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原、被告的努力下,应该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