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