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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