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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裘桢东与袁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金林;裘桢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林,男,1956年6月24日,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泽7号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60624029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桢东。上诉人袁金林为与被上诉人裘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袁金林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