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孟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南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军。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审 判 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