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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孟爱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南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爱军。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审 判 员  张书明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