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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与朱海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诉讼代表人:徐俭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若。委托代理人:廖建欢。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为与被上诉人朱海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与被上诉人朱海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假日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