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为达、谢哲多与谢哲多、吴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达,谢哲多,吴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632号原告:徐为达。被告:谢哲多。被告:吴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达与被告谢哲多、吴美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徐为达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