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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昆明五华融大培训学校诉徐健合同纠纷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五华融大培训学校,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五华融大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梁民坤,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健,男,汉族,。上诉人昆明五华融大培训学校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民事裁定错误,要求撤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昆明五华融大培训学校起诉徐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送达被告。经一审法院到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查找,该厂出具证明昭通卷烟厂并无徐健此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曹传磊代理审判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闻